市教育局关于印发《武汉市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程(试行)》的通知
2015-02-27 16:24
来源: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
作者:
各区教育局,局直属中小学:
现将《武汉市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程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试行过程中如有何意见与建议,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反映。
武汉市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程(试行)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,实现学校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教育部《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(试行)》,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制定本规程。
第二条本规程所指义务教育学校是由政府、企业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、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。
第三条学校管理坚持育人为本、全面发展,促进公平、提高质量,安全和谐、充满活力,依法办学、科学治理的基本理念。
第四条学校应践行问津求真、追求卓越、立德树人的武汉教育精神,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,为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。
第二章行政管理
第五条坚持依法治校。依法制定学校章程,规范学校治理行为,提升学校治理水平。探索建立实施“依法办学、自主管理、民主监督、社会参与”的现代学校制度。
第六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为学校第一责任人,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;校长定期向全体教职工和家长委员会汇报学校章程执行情况。
第七条完善管理机制。建立完善学校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机制。科学合理设置学校内部管理工作机构和岗位,完善内部机构组织规则、议事规则等。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、党代会和教职工(代表)大会等制度,坚持校务公开。
第八条实行民主决策。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,教职工(代表)大会和校务公开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。注重吸纳家长、学生、社区等社会力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,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。规范决策程序,学校重大事宜必须由校务委员会研究、交教职工大会(或教职工代表大会)审议通过后方能组织实施。
第九条科学合理安排学校工作。制定远期规划、近期目标、年度计划、学期安排。注重过程管理,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。
第十条健全学校中层干部培养、选拔、任用和管理制度。
第三章教师管理
第十一条加强教师服务与管理。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以及国家、省、市的有关规定,督促教师落实职责义务,切实保障教师各项权益。
第十二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。加强师德教育,组织学习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以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师德规定,引导教师为人师表、爱岗敬业,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。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,加强师德常规管理,督促教师尊重学生人格,不讽刺、挖苦、歧视学生,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严禁教师收受学生或者家长礼品礼金,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。
第十三条加强教师培训。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,有计划选派、组织教师参加各级教师培训,积极开展校本研修,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,并将其作为教师聘任、晋升、评优等的必备条件。按规定将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,做到专款专用。
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。与实施绩效工资相结合,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;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档案和教学效果评价、教学过程监控机制。统筹做好教师师德和专业技术年度考核。
第十五条实施岗位聘任管理。实施“按需设岗、双向选择、逐级聘任、绩效考核”的岗位聘任制度,构建岗位能上能下、待遇能升能降、充满生机活力的工作激励机制。实施教师职称制度改革,建立动态管理机制。
第十六条合理配备教师。按照学校课程需要及编制状况,配齐配足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师资。积极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。寄宿制学校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配备管理人员,提高服务与管理水平。
第十七条推进教师交流。贯彻落实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教师交流的政策规定,积极选派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交流。关心交流教师,按规定落实教师在交流期间的各项保障政策。
第十八条依法保障教师权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国家、省、市的相关规定,认真落实教师的政治经济等待遇。关注教师身心健康,定期组织教师体检。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,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。
第四章入学及学籍管理
第十九条规范入学管理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,制定入学招生方案,公开范围、程序、时间、结果,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。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组织学生入学,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制订新生入学方案和自主招生办法,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招生。所有学校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,不准以各类竞赛、考级、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。接收安排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。
第二十条规范分班管理。学校严禁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,严格控制班额,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,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。
第二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(班)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残疾适龄儿童、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。普通学校按有关规定接收具备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适龄儿童、少年随班就读。义务教育阶段体育、艺术等类别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学生入学并实施义务教育。
第二十二条加强防流控辍工作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学生流失,不断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。健全控辍保学机制,执行学生考勤制度,实施缺勤跟踪、报告、劝返等措施并规范其学籍管理。重点做好思困生、学困生、贫困生、孤残儿童、单亲儿童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、农村留守儿童、农村女童等特殊群体学生的教育工作,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。
第二十三条加强学生学籍管理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不留级、不借读制度。严格执行学生入学、转学、休学、复学、跳级、结业、毕业等有关规定,手续完备。严禁开除或劝退学生。学校确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,执行国家学籍管理相关规定,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籍管理。
第五章德育管理
第二十四条坚持育人为本,德育为先,认真贯彻落实《小学德育纲要》、《中学德育大纲》,深入推进有效德育建设工程,全面落实有效德育目标、内容、路径、推进、评价“五大体系”。引导学生理解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制,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,重视学校共青团、少先队、学生会的组织建设,办好学生团校。
第二十五条加强德育常规工作。坚持升国旗制度,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。结合重要节日、纪念日,开展多种形式的庆祝、纪念活动。定期开展班、团、队主题教育活动,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实践活动。定期举行德育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会。坚持评选优秀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。
第二十六条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。依托有效德育目标体系、内容体系、路径体系等相关要求,制定并落实学生一日行为规范,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。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。
第二十七条加强班级管理。遴选师德高尚、认真负责、能力较强的教师担任班主任。班主任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,按学期制定班务工作计划,报学校审查后,认真组织实施。落实学生日常管理,加强学生纪律、法制、行为习惯、心理健康等教育,全方位关心爱护学生。
第二十八条加强学生考勤管理。执行学生考勤制度,每天统计学生到校、上课信息,实行学生缺勤和缺课跟踪制度。若发现有无故缺课(旷课)的学生,任课教师应及时了解原因并向班主任报告,班主任要及时处理。加强自习课、活动课以及课间管理,随时掌握学生学习、生活、行为、身体和心理等情况。
第二十九条完善学生奖惩机制。鼓励学生全面发展、个性发展,对品学兼优或明显进步的学生进行表彰。对违规违纪学生酌情予以批评教育,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;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、确需处分的学生,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。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。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,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三十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。营造尊重包容的校园文化,树立尊重差异的意识。建设和完善校园精神文化、制度文化、行为文化、课程文化、环境文化,积淀形成全校师生共同认可、积极向上的价值追求。建设形成良好的校风、教风、学风、班风。办好宣传栏(墙)、黑板报、墙报并定期更换。建好校园广播站、学校网站(页)、班级博客等。禁止暴力、凶杀、色情、恐怖、迷信的图书报刊、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。加强班级文化建设。
第三十一条构建学校、家庭和社会“三位一体”的德育网络。重视校际间交流与合作,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,聘请校外辅导员对学生开展教育活动,建立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。完善家访、家长委员会等制度,加强家校联系和家长学校建设,营造和谐家校关系。
第六章教学管理
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。严格按规定开齐开好国家课程、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,开足课时,不得随意增减、变更课程与课时,不拔高教学要求,不加快教学进度。严格按照课程标准,确定教学内容和要求。
第三十三条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。深入推进减负增效行动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、市有关减负工作的政策规定,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,严格控制学生书面作业量,减少学生考试次数,减少学生竞赛项目,严禁违规办班、补课。
第三十四条积极推进高效课堂工程。坚持以学定教,促进和深化教与学方式变革,引导学生自主、合作、探究学习,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实践能力。充分发挥“教育云”等现代信息技术作用,强化深度融合、广泛应用,实现优质教育资源规模化、常态化。有条件的学校积极推进小班化教学。
第三十五条规范教学常规管理。规范教学行为,抓好备课、上课、作业布置与批改、辅导、考试评价、质量分析等教学环节,预防并杜绝教学事故发生。规范校园语言文字管理,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成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主导用语用字。定期检查教师备课、上课、作业布置与批改、听课笔记等,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。
第三十六条规范作息时间管理。其基本要求是遵循规律、控制时间、合理安排、禁止延长。严格执行学生每日上午到校和下午放学时间规定。遇特殊情况,学校需调课、停课或放假一天及一天以上,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耽误的课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必须及时补足。
第三十七条规范作业管理。中小学生作业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总量控制、统筹协调、分类要求、形式多样。严格控制学生每天各学科及专题教育课外书面作业累加总量,小学一、二年级不留课外作业,三、四年级不超过30分钟,五、六年级不超过45分钟,初中各年级不超过90分钟。
第三十八条规范考试管理。其基本要求是统一规定、部门管理、分级组织、学校操作。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。小学各年级每学期只能组织1次考试(考查),即期末考试(考查)或毕业考试,且原则上由学校具体操作。考试科目为语文、数学,考试时间均不得超过90分钟,低年级还应适当减少;外语、科学可列为考查科目;其他科目以平时随堂考查为主。初中各年级每学期只能组织2次考试,即期中考试、期末考试,且原则上由学校具体操作。未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,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跨校、跨区域考试。
第三十九条加强学生评价管理。坚持促进学生全面、健康、持续发展原则,按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要求,围绕学生品德发展水平、学业发展水平、身心发展水平、兴趣特长养成、学业负担状况等方面,以激励评价、发展评价为主的综合评价方式,建立综合、动态的成长档案,全面反映学生成长历程。学业成绩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期末考试评价相结合,小学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。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,也不得单纯以学生成绩评价教师,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。
第四十条规范教材教辅管理。教材的选用征订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。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规定,按照“教辅服务教材、全省统一目录、学校推荐版本、市县审定监管、学生自愿选购”的原则,确保在任一学习阶段1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1套教辅材料。
第四十一条加强教研、科研工作。建立学科教研组、年级备课组等教科研组织,坚持以校为本教研制度和集体备课制度,定期开展教研活动。树立科研兴校意识,积极开展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,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重点、难点问题。
第四十二条加强学生综合实践能力教育。认真落实综合实践课程教学要求,认真开设好信息技术教育、劳动与技术教育等课程内容,组织学生开展好研究性学习、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活动。加强实验教学。
第四十三条加强体育和美育工作。认真贯彻《学校体育工作条例》、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和《学校艺术教育规程》,全面实施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,开齐、开足体育、音乐、美术课。每天坚持做好课间操和眼保健操,认真组织大课间活动,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阳光体育活动时间。抓好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。按规定实施国防教育。广泛开展文体活动,培养学生体育艺术兴趣,使学生掌握2项体育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。
第七章安全管理
第四十四条建立安全工作制度。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》、《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》及《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》、《武汉市平安校园常规工作管理手册》要求,建立健全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、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,校长、书记系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,逐级推进安全工作责任落实,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。建立校园安全日、周、月常规及月主题工作、宣传教育主题月、管理职责、隐患排查、安全督查等制度,构建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新机制。
第四十五条加强安全教育。学校要认真上好安全、法制和卫生知识专题教育课,对学生进行消防、交通、饮食卫生、防溺水、突发事故、自然灾害等安全教育,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。开展学科安全知识渗透教育、心理健康教育,落实心理健康咨询工作,设置医务室、心理咨询室。
第四十六条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。坚持落实日、周、月常规排查工作,形成每日巡视检查,每周、每月重点排查,8月整体排查机制,重点开展组织管理、宿舍、教学及活动场所、食品卫生、交通、消防、水电气设施、安保队伍、应急处置、重点人群、校园及周边环境等排查,并配套建立隐患自查报告、整改申报、整改通知、整改结果报告等工作程序,确保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到位。
第四十七条加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。学校财务、档案、食堂、宿舍、各类药品器材室、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。建立学校值班巡逻制度,落实值班人员,加强巡逻。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、护校。
第四十八条加强寄宿学生管理。健全安全管理、生活管理、教育教学管理及服务人员管理等制度,落实管理责任。坚持挂牌上岗、值班、外来人员登记、验证、学生宿舍定期检查、优秀寝室评比、学生住宿反馈、应急预案等制度,提高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。
第四十九条规范卫生管理。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,确保学校教学、生活等场所环境卫生清洁,教室采光照明、学生坐姿、用眼习惯等符合卫生要求。将食品卫生、饮用水卫生、传染病防控管理作为重点,切实做好流行病、传染病防控和学生饮食安全工作。强化食堂服务管理,全面推行学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,提高学校饮食卫生管理水平,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。建立学生健康档案。
第五十条加强突发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理。建立和完善学校视频安全监控系统。预防校园暴力事件发生。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,落实应急措施,一旦发生事故或事件,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。
第八章综合管理
第五十一条加强校园环境管理。学校要有经主管部门审定的校园平面布局规划,校园布局合理,教学区、运动区、生活区等分区明确,互不干扰。教室、功能室等各种教育教学场所布置有序、干净整洁,灯光、通风等符合要求,文化氛围浓厚。校园用字符合国家规范标准。校园绿化达标。校园环境整洁美观,营造有序宁静的教育氛围。
第五十二条规范学校财务管理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。合理编制学校预算,严格预算执行,完整、准确编制学校决算,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。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建设,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,严格实行大额经费使用集体决策制度,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。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,加强重大项目经费使用考评。
第五十三条规范学校收费管理。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,规范设置教育收费公示栏,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。规范收费程序,推行“阳光收费”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,即时发生即时收取,据实结算,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,或只收费不服务。加强收费资金管理,所有收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部纳入财政专户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严禁私设“小金库”。
第五十四条加强校产管理。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、使用、处置管理制度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提高使用效益。建立健全学校财产使用管理制度,实行分类登记造册,定岗定人管理,定期检查清理,及时报损补充。不得将学校资产用于风险性投资、作抵押担保,或擅自出租、出让、改作他用。
第五十五条规范学校食堂管理。坚持“公益性、非营利性”和学生进餐自愿原则,严格食堂财务管理,落实食堂食谱和伙食费收支信息公示要求,严禁侵占学生利益。
第五十六条规范学生统一着装和学校保险工作。学生统一着装工作坚持“积极倡导、规范管理、学校自主、学生(家长)自愿”原则,应有家长代表参加,不得将学生是否统一着装列入校风、班风建设的内容,不得在采购学生装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。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应当按照省、市相关规定办理,学生平安保险坚持家长自愿选择办理原则,学校不组织、不参与、不代办。
第五十七条加强档案资料管理。学校要有档案室和档案柜,各类档案资料齐全,建档及时规范,分类存放,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使用效益,同时加强专项工作会议记录和工作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归档。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电子化管理。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,移交手续要及时。加强校史文献、影像资料、物件的收集与整理。
第九章管理责任
第五十八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管理问责制。违反本规程,依照管理权限,按相关规定处理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对相关责任人,依纪依规进行问责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:
(一)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、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,或者将竞赛、考试成绩和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的;
(二)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;拒绝接受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、少年就读的;
(三)分设重点校与非重点校,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;
(四)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劝其退学、开除或者限制其在本校就学的;
(五)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;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的;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;
(六)发生教学事故的;
(七)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;
(八)不按照规定组织教师交流,或者聘用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;
(九)违规收费或未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的;
(十)侵占、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;
(十一)将学校资产用于风险性投资、作抵押担保,或者擅自出租、出让、改作他用的;
(十二)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;
(十三)其他情形。
第十章附则
第五十九条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本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,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。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和本规程,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章程。
第六十条本规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为五年。本规程由武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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